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0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小额字第354号

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宝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美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霞,女,成年人,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乐大公寓6-2-10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钧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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