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02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2998号

原告左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尹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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