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2998号
原告左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尹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