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某某诉被告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02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扶民初字第1780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邢丽艳,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邓桂云,现住扶余市。

被告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学,系经理。

地址扶余市三岔河镇太祖路。

委托代理人: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起武,系经理。

地址扶余市三岔河镇春华路。

委托代理人:赵振和,扶余市三岔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志,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艳,女,职工,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北街五委8组,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丽艳诉被告国网吉林扶余市供电有限公司、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丽艳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丽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轶男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代理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