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3394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扶余市。
被告李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应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王成芳
人民陪审员 陈志佳
人民陪审员 高晓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