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泰祥和典当有限公司与杜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92号
原告吉林省泰祥和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昕,执行董事。
被告杜鹏,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泰祥和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杜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泰祥和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泰祥和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吉林省泰祥和典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俊杰
审判员 周晓光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