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影与张生福、田艳玲、郭延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03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王影,女,1974年出生,现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甘雨忱,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生福,男,1968年出生,住辽源市。

被告田艳玲,女,1965年出生,住辽源市。

被告郭延春,男,1965年出生,住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影诉被告张生福、田艳玲、郭延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影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影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影负担。

审判员  杨仁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远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