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影与张生福、田艳玲、郭延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辽西民初字第336号
原告王影,女,1974年出生,现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甘雨忱,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生福,男,1968年出生,住辽源市。
被告田艳玲,女,1965年出生,住辽源市。
被告郭延春,男,1965年出生,住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影诉被告张生福、田艳玲、郭延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影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影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影负担。
审判员 杨仁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姚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