晁占家、夏秋与四平市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03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96号

原告晁占家,现住梨树县。

原告夏秋,现住梨树县。

被告四平市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晁占家、夏秋诉被告四平市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晁占家、夏秋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晁占家、夏秋撤回对被告四平市星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晁占家、夏秋负担。

审判长  王俊杰

审判员  周晓光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邢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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