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达鑫禽业有限公司、杨赛、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17-2号
原告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吉林达鑫禽业有限公司。
被告杨赛,现住四平市梨树县,。
被告李静,现住四平市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达鑫禽业有限公司、杨赛、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判前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达鑫禽业有限公司、杨赛、李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四平市红嘴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志成
审判员 周晓光
审判员 王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支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