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明与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276号
原告:王贵明,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明诉被告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明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明撤回对被告四平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79元,减半收取9989.5元,由原告王贵明负担。
审判员 王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