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淑云与于晓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265-2号
原告(反诉被告)卢淑云。
被告(反诉原告)于晓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淑云诉被告于晓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于晓丽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于晓丽自愿负担(已付)。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