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宝林与何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04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49号

原告何宝林。

被告何玉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宝林诉被告何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宝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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