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霖与王天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2200号
原告谢晓霖,女,汉族,1992年5月19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被告王天娇,女,汉族,1993年8月17日生,住所地九台市。
本院认为,原告谢晓霖起诉被告王天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晓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学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