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成女诉被告金官俊、孙美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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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0:1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5886号

原告:金成女,女,1983年5月2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金官俊,男,1971年11月29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孙美花,女,1979年2月14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

本院受理原告金成女诉被告金官俊、孙美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审结。因被告金官俊、孙美花持有中国护照,原告金成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告金官俊、孙美花出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金成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制被告金官俊出境。

二、限制被告孙美花出境。

三、冻结原告金成女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69平方米的房屋产权手续。

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风春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亚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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