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井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17 18:30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刘井江

本院在审理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诉刘井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福新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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