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永群诉匡永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09:44
原告彭永群,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姚玺,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匡永智,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永群诉被告匡永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永群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永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永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杨茂艳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赖曙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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