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北上福兴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吴才义、赖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2:08
原告从江县北上福兴钢材经营部。

经营者林政,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吴才义,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赖立新,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江县北上福兴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吴才义、赖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江县北上福兴钢材经营部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从江县北上福兴钢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从江县北上福兴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姚梅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通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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