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21
原告田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

被告何某某,现在省女子监狱服刑。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原、被告与2014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准备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可被告不想过平淡而幸福的生活,外出拐卖儿童,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省女子监狱服刑,被告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给原告照成了极大的心灵伤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某某辩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后被告被原告追求的言行感动,2011年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感情一直较好,2014年双方在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婚后生活中,被告同样是处处照顾原告,满足原告所提的一切要求,虽然原告嗜赌,长期在外赌博混日子,但被告都没有与原告争吵,都是用言语说服,用行为感动原告,总是想与原告幸福生活下去。现被告误入歧途,在监狱里服刑改造,也正是被告最需要原告的时候,所以,原告此时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等被告出狱之后,双方可协商解决离婚一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1年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2月17日,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此间,原、被告感情较好,同年4月14日,被告因拐骗儿童被刑事拘留,后被人民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现于省女子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某某市某某分局拘留通知书(复印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且经过近4年的同居生活,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充分证明双方的婚姻基础牢固,感情较好,虽然被告拐骗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原告照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但尚不完全导致双方较好的夫妻感情,因此而完全破裂,诉讼中,原告又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成立,所以,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被告在狱中能彻底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出狱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双方完全可以重新和好夫妻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田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春刚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谯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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