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雪琴诉雍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21
原告:项雪琴。

被告:雍丽。

原告项雪琴诉与被告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雪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雍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雪琴诉称:被告雍丽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7月22日向原告项雪琴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项雪琴多次催问,被告雍丽至今分文未还。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雍丽偿还原告项雪琴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雍丽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雍丽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7月20日向原告项雪琴借款40000元。现原告项雪琴以被告尚未偿还该笔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判决由被告雍丽偿还原告项雪琴借款40000元,并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项雪琴的陈述、借条及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雍丽向原告项雪琴借款40000元,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雍丽应当偿还其借款。原告项雪琴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雍丽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项雪琴借款人民币40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雍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光

二Ο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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