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斌诉田园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24
原告:秦斌。

委托代理人: 杨秀刚,系原告秦斌的亲友,(特别授权)。

被告: 田园园。

原告秦斌诉被告田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秀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园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斌诉称:2013年5月13日,被告田园园称其夫李乾坤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5%,被告田园园亲笔写下借条,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并用乌江明珠花园小区5栋20-7号作抵押,承诺如到期不还款,原告有权处理该房。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欠款,判令被告处理房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判令被告承担房产抵押责任的诉求。

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下列证据:

1、居民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自然人身份情况。

2、借条,拟证明被告田园园于2013年5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并用乌江明珠花园小区5栋20-7号作抵押,承诺如到期不还款,原告有权处理该房的事实。

3、个人业务凭证(签单),拟证明2013年5月13日因被告未办理银行卡,原告给付被告10000元现金后,到工商行打款190000元给被告丈夫李乾坤的事实。

被告田园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原告秦斌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被告田园园称其夫李乾坤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5%,被告田园园亲笔写下借条,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被告田园园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2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原告秦斌与被告田园园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有书面借据佐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到期后不还款属被告违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秦斌诉请判令被告田园园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田园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 明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应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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