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25
原告简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七星。

被告田某某。

原告简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七星、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简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举行婚礼,2005年11月7日生育儿子田某,2006年补办结婚证,2009年4月21日生育女儿田某。2006年,被告田某某在外赌博、乱搞女人,将性病传染给原告,原告花很大精力才治愈。2010年,原、被告借钱修建三间两层砖房一栋。2013年6月,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田某、女儿田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二分之一的抚养费;共同分割三间两层砖房;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委托代理人周七星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缺乏了解,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在外赌博、乱搞女人。2013年6月,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三间两层砖房一栋的二分之一折抵孩子的抚养费,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各自在各自亲戚处的借款各自偿还。

原告提交并出示的证据:

1、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信息。

2、婚姻登记表,证明原、被告2006年补办了结婚证。

3、证明,某某村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在娘家时的身份证号码与现在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

4、房屋照片,拟证明原、被告共同修建三间两层砖房一栋。

5、笔记本,拟证明被告在广州打工期间“买马”(六合彩),沉迷于赌博,影响夫妻感情。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被告的婚姻是自由结婚的,没有包办。原、被告夫妻感情好,生育了两个孩子,修建房屋,哪有钱赌博、乱搞女人呢。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田某某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田某某对原告简某某的1、2、3、4号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原告的5号证据内容是实,但称其吵架心情不好才去“买马”,不是经常去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04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5年11月7日生育儿子田某,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4月21日生育女儿田某。2010年,原、被告借钱修建三间两层砖房一栋。2013年6月,原、被告因夫妻闹矛盾而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很长时间后才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生儿育女,修建房屋,夫妻感情较深。近年来,虽然原、被告因故发生纠纷,但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加强沟通,是可以搞好夫妻关系的。况且,原告简某某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简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案件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简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富中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荟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