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军诉田茶英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31
原告:张永军。

被告:田茶英。

原告张永军诉被告田茶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军、被告田茶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永军诉称:2012年6月20日,被告之夫刘忠强向张万友借款50000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之夫刘忠强去世后,双方协商还款事宜未果。张万友遂将原告和被告起诉。沿河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偿还张万友借款50000元,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该判决的过程中,原告被沿河县法院执行支付了20000元。为此,原告特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为被告之夫刘忠强担保而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田茶英辩称:被告已于2012年6月20日与刘忠强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约定,所有的债务由刘忠强偿还。其借款被告并不知情,且已经偿还了30000元。故剩下的20000元应由原告帮助其偿还。

经审理查明: 2015年2月25日,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沿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田茶英偿还张万友借款50000元,原告张永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4月29日,原告张永军履行判决,兑现了20000元。现原告张永军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向被告田茶英追偿其承担保证责任而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5)沿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及资金往来结算收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军依法承担了自己的保证责任,现向债务人被告田茶英进行追偿。其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茶英已经偿还了30000元,剩下的20000元应由原告张永军帮助其偿还的辩驳事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田茶英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永军人民币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田茶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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