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琴诉彭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31
原告:周琴。

被告:彭艳。

原告周琴诉被告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琴诉称,2013年8月,被告彭艳因经营服装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约定按3%支付月息,如原告要求归还借款需提前1月通知被告。2014年5月,原告为其母亲治病需用钱向原告催收,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予归还。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请求被告支付利息。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下列证据: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借条一张,拟证明原、被告借贷事实。

被告彭艳未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交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彭艳因经营服装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约定按3%支付月息,如原告要求归还借款需提前1月通知被告。2014年5月,原告为其母亲治病需用钱向原告催收,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予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周琴与被告彭艳借贷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彭艳返还借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琴借款5万元。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彭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北鹏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应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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