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霞诉熊某斌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31
原告朱某某。

被告熊某某。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被告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5月4日生育长子熊某,2009年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1日生育次子熊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被告因吸毒在思南县戒毒所被强制戒毒一年,现又在贵阳市花溪区戒毒所被强制戒毒。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在被告未出戒毒所前,暂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朱某某提交并出示的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朱某某于1984年9月9日出生。

2、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被告熊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离婚对小孩不好,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给我一次机会,我还有一个月就出戒毒所了,如果今后继续犯错,我无条件同意离婚。

被告熊某某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熊某某对原告朱某某的1、2号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明原告朱某某于1984年9月9日出生;原、被告于2009年2月17日到中界乡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 2007年5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5月4日生育长子熊某,2009年2月17日到中界乡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1日生育次子熊某某。2012年,被告因吸毒在思南县戒毒所被强制戒毒一年,2013年9月,被告又被送到贵州省贵阳市三江强制戒毒所戒毒,至今尚未出所,原告在外打工,两个孩子随同被告的父亲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认识恋爱结婚,但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感情主要因被告吸毒而产生隔阂,被告愿意改正错误,重新做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加强沟通,尚有可能搞好夫妻关系。况且,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

案件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富中

二0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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