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大莲诉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31
原告欧阳大莲,贵州省瓮安人,现住瓮安县。

被告陈忠,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贵州省福泉市。

原告欧阳大莲与被告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明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大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周转资金困难于2015年5月4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载明还款期限。原告经多次催收借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前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因周转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借款,借款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虽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陈忠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欧

阳大莲借款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忠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缪明芳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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