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强因与窦先华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先华
黄先强因与窦先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84年黄先强之父黄天荣作为承包户主在地名为石桥桥的地方承包了土地面积为0.33亩(习惯面积)。1999年12月31日土地延包,黄先强作为承包户主在地名为石桥桥地方承包了土地,承包合同上载明面积为1亩。后双方为争议之地的归属发生争议。2014年3月1日经德江县青龙办事处及××村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黄先强于2014年3月10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以争议之地权属不清为由驳回黄先强的诉讼请求,后黄先强以提出新证据为由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黄先强主张争执之地是在其承包的石桥桥土地范围内,从其提供的1984《农村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登记清册》显示,黄先强1984年在石桥桥处享有承包地0.33亩,但到1999年,其《农村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显示黄先强在石桥桥有1亩的承包地,而同年的《土地承包登记清册》则显示黄先强在石桥桥马路下坎有0.33亩的承包地,由此可知,黄先强在石桥桥马路下坎确有0.33亩的承包地。但同年的《农村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土地承包登记清册》上0.67亩土地的记载差异,以及具体地名的记载差异,这差异中是否涵盖黄先强、窦先华争执之地,黄先强对此并没有证据证明,同时黄先强所提供的承包合同上也没有载明其在石桥桥承包地的四至界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争执之地在其承包的石桥桥土地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因黄先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对争执之地享有用益物权,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窦先华停止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占和使用的诉请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黄先强要求窦先华停止对石桥桥承包地侵占和使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黄先强负担。
宣判后,黄先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黄先强有充分证据证明对争议地享有承包权。黄先强第一轮、第二轮土地承包证和农村土地承包清册之间虽然因道路新修将土地分割为两块,但是从记载来看,黄先强对争议地享有承包权,结合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争议地变更记载的前因后果。即便村委会证明的证明力不足,依据第二轮承包地及登记清册的记载,即“火石保:上至大路,下至马路上坎,左至顺华边界,右至张著林土边”可知,马路上坎即争执地属黄先强的承包地属实,一审认定争执地名为石桥桥且以四至界限不明为由认定黄先强未能证明争议地属黄先强实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认定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黄先强所提的证据可以互相印证,依法应当支持黄先强的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黄先强的诉讼请求。
窦先华二审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争议之地一块位于石桥桥,黄先强提供的第一轮和第二轮《农村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登记清册》均记载其家在石桥桥处有承包地一块,但未注明承包地的四至边界。黄先强主张争执之地系其承包地,但黄先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争执之地填入黄先强家的土地承包证内,即黄先强所提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享有对争执地的承包权,故黄先强请求停止侵害没有权利基础,本院不予支持。黄先强上诉称其提供的《农村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登记清册》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互相印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经查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与黄先强提供的《农村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登记清册》记载内容相悖,故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不予认可。综上所述,黄先强所提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黄先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志
审判员 钟建军
审判员 倪庆飚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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