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国胜诉装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42
原告陆XX。

被告XX。

原告陆XX诉被告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被告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2012年3月,原告给被告装修商铺完工后,被告未支付原告装修款3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承诺在当年2月份支付原告该款。付款期到后,被告仍拒绝支付原告该款。请求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6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辩称: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被告欠款是事实。欠条是被告在原告带三个人来找被告才出具的,被告对原告的结算方式有异议,对装修费数额不认可,具体欠款数额被告没有计算过。被告目前一次性支付这笔款有困难,希望在年底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原告陆XX经协商为被告XX装修房屋。同年9月,该房装修完毕,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装修费36000元。其后,被告未支付原告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出具《欠条》给原告,该《欠条》载明:“今XX欠陆XX叁万陆仟元整,于2015年2月份还,贵阳蓑草路欠款人XX(签名、捺印)2015.1月30”。付款期到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该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前诉讼请求。审理中,被告称其是在原告方胁迫之下出具的《欠条》,其对原告的结算方式有异议,对36000元装修费不认可,但未能举证证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经原、被告在庭审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陆XX为被告XX装修房屋,双方已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房屋装修完工后,双方已作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36000元,并出具《欠条》给原告。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原告装修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所持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否认装修款金额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陆XX装修款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黄明宇

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金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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