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少林与王天荣、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熊少林。
委托代理人王惠奇、杨松华,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天荣,经常居住地……。
被告罗凤。
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少林诉被告王天荣、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少林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均非贵阳市观山湖区,双方亦无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管辖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本院释明,原告熊少林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二被告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张铮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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