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除权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49
申请人: 贵州辉达光耀照明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1栋(贵阳国际中心1号)1单元21层19号。

法定代表人:朱颖志。

申请人贵州辉达光耀照明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万元,出票人为贵州辉达光耀照明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27日,付款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贵阳分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7日,收款人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辉达光耀照明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平萍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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