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延诉被告廖鹏威 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袁建平,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廖某某,身份信息略。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乙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某诉称:原被告2007年认识恋爱,2008年8月在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无奈于2012年外出打工,并与被告分居,至今未再见过被告。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任何夫妻共同财产,长久以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4年9月原告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3236号判决书,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准许。现原告再次诉至贵院,请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廖某某未到庭发表辩论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自行认识恋爱,2008年8月18日在贵阳市南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2年起外出至广东省打工至今。2014年9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现原告认为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以彻底破裂,诉至本院,提出如前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以维系自由、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应该懂得珍惜家庭生活,相互包容、理解,相互支持,处理好夫妻关系。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且第二次诉讼离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被告两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改善夫妻关系采取行动,系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廖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乙鲜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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