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3航空电机公司申请除权判决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52
申请人: 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毕。

申请人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付款行工行甲秀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8日,收款人为成都燎原星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平萍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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