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3航空电机公司申请除权判决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 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江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毕。
申请人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贵阳航空电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8日,付款行工行甲秀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8日,收款人为成都燎原星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平萍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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