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86号保全裁定书
申请人莫晓红。
委托代理人何杨,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杨凯。
被申请人彭琳。
申请人莫晓红与被申请人杨凯、彭琳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保全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担保人贵州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凯、彭琳的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范国庆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翟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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