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2三益公司申请除权判决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52
申请人: 贵阳三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北新区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琴。

申请人贵阳三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贵阳金辉供电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30日,收款人为贵阳三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阳三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邹平萍

审判员  涂竹君

审判员  付 雯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高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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