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2:52
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民建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延安东路3号智诚大厦A幢7层。

法定代表人戴红伟,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霖,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邱刚,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刘德。

被申请人朱兵。

被申请人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云岩区延安中路48号-56号。

法定代表人冉先黎,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民建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德、朱兵、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732346元的财产。担保人贵州烽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保证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市云岩区民建博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德、朱兵、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3234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翟 涛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高妤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