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文香与王学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54
原告付文香。

被告王学梅。

原告付文香诉被告王学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文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网上报名后,贵州美仁宏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王学梅打电话给原告,让原告到指定住家户打扫卫生,双方讲好每天做八小时,工钱是160元一天并包一顿中饭。2014年10月9日至17日工作结束,原告共计工作70人次,但王学梅却拖欠工资不付,且不接原告电话。2015年5月5日,原告在路上巧遇王学梅,并将其带往白云区大山洞派出所,经派出所工作人员调解,被告写下《欠条》,但事后依然不支付原告工资,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王学梅立即支付原告欠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被告王学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付文香现金陆仟元,于2015年5月15日付3000元,2015年6月15日再付3000元。本人身份证522128196512******。”因事后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本院请求如前。

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却未履行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000元及利息之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16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该6000元时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学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付文香欠款人民币6000元,并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实际付清时止。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咏梅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龙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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