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檀溪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2:55
原告贵阳檀溪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司明。

被告杨某。

原告贵阳檀溪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阳檀溪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司明、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系贵阳市云岩区三桥黄花街26号檀溪谷小区熙苑组团x栋xxx室业主。2014年10月6日距今,被告一直拖欠物管费未交。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被告应全额缴纳拖欠的物管费及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690元(计算方式:149.42㎡×1.6元/㎡×12个月);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管费造成的违约金201.7元(计算公式:10(累计季积数)×0.001(违约金利率)×90天×224.13元(每月应缴物管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从2014年10月6日至今未交物管费是事实,但是有原因的。被告家中于2014年6月被盗,被告在派出所立案后,要求原告提供当天的监控视频,但原告无法提供。事后,原告也没有积极与被告协商处理,还告知被告因其拖欠物管费,故不再提供物业服务,因此被告才没有缴纳物管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贵阳市云岩区三桥黄花街26号檀溪谷小区熙苑组团x栋xxx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49.42平方米。2009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原告对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实施24小时运行监控。……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季度缴纳一次,每季度首月5日之前缴纳,如遇周末顺延。办理入住时,甲方须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所欠管理费的1‰缴纳滞纳金。……”。之后,被告入住该小区并缴纳物业服务费至2014年10月5日,自2014年10月6日至2015年10月5日,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12个月。另查明,庭审中,原、被告均自认物管费已变更为每平米1.5元。现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证,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对其服务小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服务。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所在的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工作,被告已实际获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被告理应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现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被告从2014年10月6日至2015年10月6日未交12个月,根据双方认可的,每月收费标准1.5元/月/平方米,被告房屋面积149.42平方米,应为2689.56元(计算公式:149.42平方米×1.5元/月/平方米×12个月);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7元的请求,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义务,故应按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具体计算方式:149.42平方米×1.5元/月/平方米×÷30天×12个月×30天×1‰≈2.7元。对被告辩称,其家中被盗后,原告不积极与原告协商处理,故不同意交纳物管费的意见,本院认为,该主张在双方的协议中并无约定,应系另一事实所形成的另一法律关系,故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同时,本院亦认为,服务质量是物业服务企业生存之本,原告应重视被告提出的合理要求,积极整改、提高服务水平,从根本上解决双方争议,以促进小区和睦、社会和谐。据此,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阳檀溪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689.56元,并支付违约金2.7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潘柳青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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