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开喜与余正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2:58
原告林开喜,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余正会,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王子华,成年。

本院在审理林开喜诉佘正会、王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开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开喜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开喜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7.00元,由原告林开喜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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