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对原告贵州盘江煤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黔盘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书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5)黔盘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六页第十五行的“1158568.84元”更正为“158568.84元”。
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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