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8-31 13:02
原告李某某。

被告曾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千柏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15日经贵州省盘县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取得黔盘结字第XX号《结婚证》,婚后于2006年1月7 日生育一女孩曾小某。结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性情暴躁、好吃懒做,对家庭不负责任,常与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混在一起,被告还有吸毒的恶习,且不听原告劝诫,双方经常因被告吸毒的事情发生吵打。2014年6月15日,被告因吸毒被盘县XX派出所抓获,被强制隔离戒毒,被告吸毒至今已长达九年、屡教不改,原告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起诉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双方所生长女曾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李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双方生育女孩的身份信息。2、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曾某某辩称,对原告陈述双方登记结婚及生育女孩曾小某的事实无异议。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2014年才开始吸毒,并不如原告陈述的已经吸毒多年,且是第一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被告曾某某未提交证据。

审理过程中,本院向盘县XX派出所调取了一份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告曾某某因吸食海洛因于2014年9月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5日经贵州省盘县XX彝族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后于2006年1月7日生育一名女孩曾小某。2014年9月3日,被告曾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处强制隔离戒毒,现于盘县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吸食毒品多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均无异议的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调取的强制隔离戒毒详细信息表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需解决的问题: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经调解无效,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应准予离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虽因被告吸食毒品发生纠纷,但原告未能证实被告确有吸食毒品多年的恶习且属屡教不改,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未能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子女抚养问题亦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千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安彪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