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裕诉赵恩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泽裕,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赵恩碧,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泽裕与被告赵恩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泽裕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泽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泽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泽裕承担。
审判员 杨德均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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