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特诉谢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06
原告卢特,住贵州省遵义市。

诉讼代理人黄朝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春祥,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特与被告谢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特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特承担。

审判员  杨德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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