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清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韩晓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06
原告遵义清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青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光伟,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晓静,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原告遵义清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晓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遵义清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清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清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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