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昌英诉杨小清、江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昌英,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代理人钱庆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清,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江琴,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马昌英诉被告杨小清、江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马昌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昌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昌英承担。
审判员 龚前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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