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正兴、张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贤友,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泽分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
被告王正兴,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张茂容,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正兴、张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公告费200.00元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陈正敏
人民陪审员 田茂林
人民陪审员 李黔志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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