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正兴、张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08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城上城综合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80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金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贤友,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团泽分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小花。

被告王正兴,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张茂容,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正兴、张茂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公告费200.00元由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陈正敏

人民陪审员  田茂林

人民陪审员  李黔志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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