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08
原告袁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蒋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城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胡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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