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栋与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08
原告鲁国栋,湖北省大悟县人,个体户,住贵州省贵阳市。

委托代理人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

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体育街,组织机构代码73098XXXX。

法定代表人薛洪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国栋与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国栋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凤冈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国栋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可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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