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敏诉郭振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09
原告张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郭某某,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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