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大渊诉范姜全、龙秀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09
原告卢大渊,汉,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范姜全,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龙秀兵,贵州省遵义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大渊诉被告范姜全、龙秀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大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大渊自愿承担。经院领导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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