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行诉杨仁先、卓秋利、吴远书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1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遵义银监分局办公大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9750XXXX。

负责人:袁红。

委托代理人陈桂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仁先,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吴远书,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卓利秋,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行诉被告杨仁先、吴远书、卓利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请示院领导同意免于收取。

审判员  郭文书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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