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丁志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锦绣江南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547XXXX。
法定代表人陈德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龙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荣昌,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志强。
被告余庆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余庆县白泥镇。
法定代表人杨秀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创业中心206-12室,组织机构代码:69753XXXX。
法定代表人傅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会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志强、贵州富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已减半收取),经本院批准免收890元。
审 判 长 周嵩松
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
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叶尉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