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8-31 13:11
原告陈某某,住遵义市。

被告马某某,住遵义市。

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 霞

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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